违反司法三个规定的认识(6篇)

来源:公文范文 发布时间:2024-08-31 16:48:02 点击:

篇一:违反司法三个规定的认识

  

  对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认识心得体会

  经过多年的努力,中国司法体系已经逐渐健全。然而,在法治环境日益良好的今天,司法干预依然存在,阻碍着公平、公正的司法。为此,国家颁布了三个十分重要的规定,以防止司法干预的发生。在我的经历中,防止司法干预对于推进法治建设至关重要,而以下是我对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认识心得体会。

  首先,这个问题很现实。在我的工作经历中,我亲眼目睹了司法干预给法治环境带来的危害。这种危害不仅会侵害公民的权利,而且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影响国家的稳定。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出台防止司法干预的规定被大家看作是中国法治建设的必要措施。

  其次,防止司法干预需要加强监管机制。不能简单地说颁布规定就能够解决问题。除了明确禁止司法干预的行为外,还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监管和惩罚司法干预。

  另外,需要强调的是,防止司法干预对于推进司法体系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至关重要。这种独立性和公正性是司法体系的保证。两个十分重要的角色,一个辩护律师和一个检察官,也可以通过加强专业化培训和激发职业热情,来保持司法体系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总之,防止司法干预是一项不容忽视的任务,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建立一个更为公正、自由和规范的司法体系,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公共利益。这一方面是我们作为公民的责任所在,另一方面,也是国家的法治要求。

篇二:违反司法三个规定的认识

  

  浅谈对三个规定的认识

  法案件,与律师交往不当的案例

  有的因违反三条规定而被党纪政务处分,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负面案例,有的根据要求记录报告免责追究的正面案例。

  打招呼要求工作多来自熟人。

  2023年1月,某市检察官副检察长刘某受托,找到该市某区检察官副检察长田某,帮助嫌疑犯张某受到轻微诉讼,争取缓期执行。田某随后找到案件公诉人高某某,在有证据的情况下,两人在起诉书中认定张某某等因合法生产而非法储存爆炸物,本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张某某被判缓刑。2023年12月,田某、高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2023年5月,刘某被开除党籍,取消退休待遇后,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名,被判处25年徒刑。

  2023年10月,某县检察院调查监督科科长吴某知道吴某发等行为有挑衅性事件的嫌疑,不能按照法律规定撤销事件,但他妨碍了同学和朋友的爱情,接受了受贿,擅自向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发行了《检察建议》,说嫌疑犯吴某发行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免除刑事处罚的处理,吴某发行事件被撤销了。2023年9月,吴某被开除党籍,被开除公职处分后,因非法行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从最高检查发表的这6个案例来看,违反三个规定的行为,无论是问案件还是委托工作,来自熟人。有些问题来自上司或同级领导,有些来自同事、部下,有些来自同学、朋友、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等。

  值得注意的是,案例中涉案人员多为关键少数,有检察长、副检察长等领导干部,有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案件负责人。这些人在重要的岗位上,掌握司法权力,容易成为熟人吸引和狩猎的对象。面对他人的请求,失去原则和立场,往往容易滑入司法腐败的深渊。

  报等。我们认为这也是正常的,体现了社会各方面对检察机关事务的监督。最高检察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潘毅琴说。

  但是,不容忽视的是,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着人情事件、关系事件、金钱事件。例如,把问题、理解、反映情况等作为人情顺水推舟,浪费法律,试图捞人擦事件。那么,领导干部和司法人员过问、插手、干预事件会有什么结果呢?

  整理发现,6起案件中12名违反纪律的违法者中,被开除党籍等重新处分的有8人,其中5人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处罚。例如,2023年至2023年期间,某直辖市检察院政治部主任王某多次接受委托,受他人贿赂,利用其职务影响力,帮助他人减轻或逃避处罚。2023年,王某因参与司法事件等严重违反纪律的行为被开除党籍,被开除公职处分

  因贪污、受贿、违法等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罚款55万元。从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到监禁,其教训非常悲惨。

  公正廉洁的司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证,司法腐败不仅严重损害了大众的身边利益,还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司法人员将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自己寻求私利的工具,以权压法、违反私利法,将受到党纪国法的严厉处罚。

  正当途径打探案情,这样做不仅自己会被填报登记,还会对正常开展工作造成影响。

  三、本人郑重承诺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通过认真对照检查,本人不存在违反

  三个规定

  的情况;二是本人今后将认真贯彻落实

  三个规定

  的精神,勇于同违反规定的人和事作斗争,坚决按照规定的要求登记和上报。

  三是积极向亲朋好友宣传

  三个规定

  的要求,取得理解和支持!2023年

  五一

  假期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便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检察机关深化落实

  三个规定,开展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工作情况,并通报相关典型案例,真诚欢迎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执行

  三个规定

  进行监督。

  三个规定

  作为保障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公正廉洁司法的制度安排,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可称得上是纯洁司法环境的净化器

  、保障公平正义的安全阀

  、保护检察人员的护身符

  。持续抓好

  三个规定

  执行,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司法工作要求的政治自觉,是严格执行法律和党内法规的法治自觉,是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检察自觉,是涵养风清气正司法生态的文化自觉。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带头做好这项工作,是职责所在、使命所系。

  检察人员,特别是检察机关党员领导干部要以守初心、葆本色的政治站位深刻认识

  三个规定

  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带头执行落实

  三个规定,将其作为增强

  四个意识

  、坚定

  四个自信

  、做到

  两个维护

  的基本要求。对于非正常途径的探案情、打招呼,甚至干预司法、插手案件等行为,要坚持司法责任底线思维,坚决拒绝并如实记录填报。同时还要向社会宣示,无论什么人,无论职务高低、亲疏远近,都不应通过非正当途径向检察人员打探案情。这样做,不仅自己可能会被填报登记,还会对检察人员正常开展工作造成影响。检察机关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坚定维护者,客观公正是检察官司法办案始终秉持的立场,找不找人

  托不托关系

  结果都是一样的,过问或者不过问,检察机关都会依法办案。

  当然,检察机关严格执行

  三个规定,并不是对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不管不问。在落实

  三个规定

  的同时,要引导人民群众通过12309、检务公开程序、依法申诉等正当渠道反映问题,了解案件办理情况。对于人民群众向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提出的合理合法的建议,检察机关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回应、认真落实。

  持续深入抓好

  三个规定

  落实,需要检察人员的担当作为,更离不开社会的支持监督。相信只要检察机关坚持严格执行

  三个规定,在人民群众监督下始终严格办案纪律,规范司法行为,提高案件质量,坚持司法公正,人民群众就会发自内心地信仰法治,整个社会就会逐渐营造出不打探案情、不过问插手案件的良好氛围。

  当前,执行

  三个规定

  已在检察系统形成了一定的自觉和共识,但距离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要求、对司法公正的期待、对美好法治生活的向往仍存在一定差距。检察机关要始终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持续抓好抓实

  三个规定

  的执行,坚守公平正义、司法为民的初心,努力实现法治昌明、海晏河清。为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我院为确保《领导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三个规定)贯彻执行,使

  三个规定

  落地生根。

  一、制定相关制度。先后召开部门负责人院务会和全体干警大会,分层次集中学习

  三个规定

  内容,引导干警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并结合工作实际,进行了学习讨论,交流了学习心得。

  三个规定

  出台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了制度保障,建立起了防止司法干预的防火墙,检察人员执法办案中能够做到有法可依,杜绝请托说情,防止办理权力案、人情案、金钱案。同时该院健全完善通报制度,按照上级要求,每季度向政法委、市检察院报告

  三个规定

  落实情况,形成制度约束合力,确保铁规发力、制度生威。

  二、注重记录报告,确保执行到位。要求全院人员在办案中对领导干部干预

  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情况和本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要进行全面、如实的记录,做到

  一案一记录,对办案人员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要求案件承办人、审批人对执法办案活动是否存在违法干预、插手、过问案件的情形(包括拒绝情况)进行如实登记,实现对案件办理各个环节发生的违法干预、插手、过问司法活动的监管监控,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三、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制度执行到位。全面开展自查自纠。我院纪检监察部门于8月30日把从2023年以来执行贯彻落实

  三个规定

  情况进行全方位、无死角的检查,通过向办案人员了解及查阅业务科室执行

  三个规定

  记录档案,未发现存在领导干部、检察人员违反

  三个规定

  的情形,为公正司法提供了纪律作风保障。同时,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密切关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求在执法办案中,抵住诱惑、守住底线、经得起考验,切实防止司法干预。

  四、加强纪检监察,守住规定红线。一方面,从我院内部、从干警自身做起,加强司法作风建设,持续开展正风肃纪活动,真正做到

  讲纪律、守规矩,不折不扣地抓好

  三个规定

  中各项具体措施的落实,不违规讲人情、干预办案,更不能向其他政法部门的办案人员讲人情干预办案。另一方面,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作用,加强内部监督和纪律约束,摸排干警办案过程中插手办案等违反

  三个规定

  的情形,一经查实,将依照规定严肃追责,强化干警红线底线意识。

  截至目前,我所办案件中,未出现有关领导对具体案件打招呼、作批示的情况,但出现一起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和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

  强化学习教育,确保思想认识到位。召开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会和全院干警大会进行专题集中学习培训,确保将

  三个规定

  精神传达到第8

篇三:违反司法三个规定的认识

  

  违反司法三个规定自查自纠

  首先,司法主体要严格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能受到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预。如果司法主体受到干预,就会导致司法公正受到影响,破坏了司法系统的公正性。司法工作要保持独立性,不能受到外部势力的干扰。

  其次,司法主体要坚持客观公正,不能偏袒一方,不能陷入利益困局。司法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司法活动,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司法是公共权力的行使,必须绝对客观公正,不能受到他人的影响。

  再次,司法主体要严格遵守程序规定,不能擅自改变法律规定的程序,不能非法拘禁、非法抄家、非法搜查和非法处置财产。司法程序是司法活动的保障,司法人员要按照规定进行,不得违法操作,否则将危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违反司法三个规定将严重损害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影响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司法主体要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加强自查自纠,确保司法工作的公正和法治。

  司法部门要严格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做到纠错立马、纠偏立刻,维护法治权威,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司法部门要强化责任追究,对违法行为严厉惩处,挤压腐败空间,提高执法水平,提升司法公信力。

  最后,司法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普及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公众的法治意识,培养正确的法治观念,营造良好法治氛围。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推动司法工作的良性发展,实现社会公正和法治共治的目标。

篇四:违反司法三个规定的认识

  

  对三个规定的认识3篇

  对三个规定的认识1一、制定相关制度。

  先后召开部门负责人院务会和全体干警大会,分层次集中学习“三个规定”内容,引导干警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并结合工作实际,进行了学习讨论,交流了学习心得。“三个规定”出台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了制度保障,建立起了防止司法干预的“防火墙”,检察人员执法办案中能够做到有法可依,杜绝请托说情,防止办理权力案、人情案、金钱案。同时该院健全完善通报制度,按照上级要求,每季度向政法委、市检察院报告“三个规定”落实情况,形成制度约束合力,确保铁规发力、制度生威。

  二、注重记录报告,确保执行到位。

  要求全院人员在办案中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情况和本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要进行全面、如实的记录,做到“一案一记录”,对办案人员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要求案件承办人、审批人对执法办案活动是否存在违法干预、插手、过问案件的情形(包括拒绝情况)进行如实登记,实现对案件办理各个环节发生的违法干预、插手、过问司法活动的监管监控,做到

  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三、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制度执行到位。

  全面开展自查自纠。我院纪检监察部门于8月30日把从2012年以来执行贯彻落实“三个规定”情况进行全方位、无死角的检查,通过向办案人员了解及查阅业务科室执行“三个规定”记录档案,未发现存在领导干部、检察人员违反“三个规定”的情形,为公正司法提供了纪律作风保障。同时,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密切关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求在执法办案中,抵住诱惑、守住底线、经得起考验,切实防止司法干预。

  四、加强纪检监察,守住规定红线。

  一方面,从我院内部、从干警自身做起,加强司法作风建设,持续开展正风肃纪活动,真正做到“讲纪律、守规矩”,不折不扣地抓好“三个规定”中各项具体措施的落实,不违规讲人情、干预办案,更不能向其他政法部门的办案人员讲人情干预办案。另一方面,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作用,加强内部监督和纪律约束,摸排干警办案过程中插手办案等违反“三个规定”的情形,一经查实,将依照规定严肃追责,强化干警红线底线意识。

  截至目前,我所办案件中,未出现有关领导对具体案件打招呼、作批示的情况,但出现一起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

  理和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

  强化学习教育,确保思想认识到位。召开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会和全院干警大会进行专题集中学习培训,确保将“三个规定”精神传达到第一位干警。一是全文学习传达《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内容。二是组织学习《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办案活动和司法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处置工作规程》以及《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执行的实施意见》。引导全院干警深入学习领会“三个规定”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三个规定”的各项具体要求,确保干警对“三个规定”的思想认识到位。

  对三个规定的认识2为认真贯彻三个规定的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和司法行政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院党组要求各部门及每位干警把“三个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法院具体工作中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贯彻落实到位。

  一是开展专项教育,落实制度要求。xx县人民法院在全体干警

  会上集中学习“三个规定”内容,认真领会精神,充分认识“三个规定”重大意义,使全体干警准确把握规定内容,加强自我约束,严格自觉遵守并认真落实各项要求,杜绝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传递涉案材料、打听案情和打招呼说情等现象发生,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按照上级法院和县委政法委关于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文件要求,每位干警都签订了《xx县政法系统领导不干预、不插手案件办理承诺书》,要求办案人员不得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当接触,影响公正办案,切实发挥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指导作用,形成制度约束合力,确保铁规发力、制度生威。

  二是加大宣传力度,争取多方支持。利用各种宣传平台积极宣传“两个规定”精神,取得社会各界的有力支持与配合,带头自觉遵守“两个规定”。通过法院官方网站、微博平台发布“两个规定”相关内容和举措,扩大社会影响力。在法院门口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设立监督岗,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案件当事人及社会各界对xx县人民法院落实“两个规定”监督,促进“两个规定”全面贯彻落实。

  三是打消思想顾虑,如实全面记录。打消部分干警怕得罪人、怕受到打击报复等思想顾虑,根据规定建立、落实相关记录、通报和责

  任追究机制。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或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要求干警全面、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说情、打探或过问案情的,或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等情况,办案人员应严词拒绝,并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经得起法律和纪律的考验。

  四是加强纪检监察,守住规定红线。一方面,从法院内部、从干警自身做起,加强司法作风建设,持续开展正风肃纪活动,真正做到“讲纪律、守规矩”,不折不扣地抓好“两个规定”中各项具体措施的落实,不违规讲人情、干预办案,更不能向其他政法部门的办案人员讲人情干预办案。另一方面,充分发挥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廉政监督员的作用,加强内部监督和纪律约束,运用审判管理系统等有效形式,摸排本院干警在一审、申请再审等环节中插手办案或是有避不回等违反“两个规定”的情形,一经查实,将依照规定对有关人员严肃追责,强化干警红线底线意识。

  经过认真学习,加大宣传力度,全院干警没有出现违反“两个规定”的情况,也没有出现其他领导违规过问案件、插手案件处理情况。

  对三个规定的认识3第一眼看到“说标准话,干标准活,提标准票”的倡议,第一反应就是——对我来说真的太重要了。像我这样刚刚参加工作不久的职工,以往同老职工沟通时会比较吃力,老职工喜欢用工作中总结出来的更加形象的名字来称呼,所以如果工作时间不久,就没有办法直接反应到说的是哪里,还需要再一次询问,“说标准话”就用统一规范的标准确定每个具体的位置,让每个人都能够更容易理解,通俗易懂。

  针对每种车型都能够准确掌握工艺流程,就能够更好地做到“干标准活”。我们检修组负责的是车上留车部件检查,负责的范围很广,从车上到车底,从前端到后端,检查的项点也遍布各处,按照以往的流程,在提票时都会有专人立刻上车处理,但由于描述的位置比较模糊,没有统一标准,再加上各种车型之间的差别,很难直接找到故障的位置,还需要回过头来询问本人,这不但浪费了许多时间,还加大了问题解决不到位的隐患。“提标准票”极大减轻了检修组的困扰,使每一个处理问题的人都能够迅速地发现问题所在并加以解决,提高了效率,也杜绝了因处理问题浪费时间而影响机车交验。

  “说标准话,干标准活,提标准票”,就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每一次检修作业做起。

篇五:违反司法三个规定的认识

  

  对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认识(心得体会

  2022年,中央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标准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的假设干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这三个文件就如三把利刃,直指司法活动中的暗箱操作行为,希望能真正保障司法活动的独立性、公正性、廉洁性。司法改革以来,中央进一步加大力度,不断督导检查,不断出台举措,殷殷之情,拳拳之心,都是在为实现法治国家而不懈努力。而在不断的司法实践中,总有一些感受,想说一说聊一聊。

  1.《三个规定》的背后,是要我们谨记自己的身份和职责

  十几年前大学入学之初,便认识了一个词,叫"法律职业共同体"。那时对这一概念还仅仅停留在"学的一样、工作性质相同"这一层面上,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只是考试中的一个考点罢了,甚至对"配合"两个字不太感兴趣,而对"制约"有莫名的好感。工作后,发现在许多时候我们都是相互配合的。一个案子从侦查到起诉,再到宣判,证据链条是逐步完善的,而完善的过程离不开每一位参与者的努力,没有配合,一个案件的顺利结案简直是无法想象的。这时才对何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有了更加清晰和深刻的认识。

  但时间日久,我们是否忘记了最初的承诺?"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否蜕变成了"利益共同体"?公检法之间、公检法与律师之间等

  等,是否轻易由"定天下三分魏蜀吴",变成了"宴桃源豪杰三结义"?现在念叨"互相制约"这四个字,也许显得书生气太足,却也值得每一个司

  法者思考。互相制约,保持距离,绝不是不通情理,更不是六亲不认。而是要每一位司法官谨记自身的职责,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法院审判,律师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辩护,每个人站在自己的位置上,行使自己的职权,才能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理,确保当事人罚当其罪,确保法治在每一起案件中得到表达。

  但是我们有时能发现,实践中本应相互制约的地方,却有相互发酵的现象。这让我想起中国政法大学何某教授的一段话:"公检法人员,大多来自升斗小民之家。入职之初,仍然记忆着普通人民失败和困苦,弱小和无奈,努力和希望……点点滴滴,仍在心头。但入职时间越长,他们与普通人民交往渐少,检法人员相互交往日多,互相发酵和鼓励。他们看到的,更多是卷宗里一张张冷冰冰的证据,一条条枯槁的法律。天长日久,他们变了。"虽然变质的是少数,但这足以使我们警醒。领导干部插手办案,干预司法活动,当事人吃请等等行为,在该拒绝时就要拒绝,该上报时就要上报,这不仅是《三个规定》所要求的,也是自身职责所要求的。即使有一天,我们中的一些人已经身处庙堂之高,也别忘记了在江湖中奔波的人们,不要忘记民生之艰难,不要因为一己之私,使当受处分的人逃脱制裁,使完全可以免于刑罚的人经受牢狱之灾。

  2.《三个规定》落实的前提,是要放开司法官的手脚

  司法责任制改革以来,司法官的权力逐步放开,对案件结果的裁量权也逐步加大,当然伴随而来的也是责任终身制。我们看到放权以来司法官越来越能全身心投入到案件的办理当中,但是在放权过程中,却也有着些许的缺乏,突出表现在对司法官信任缺乏。"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这句话耳熟能详,道出了"权力"的弱点——极易寻租,滋生腐败。但是这能不能成为束缚司法官手脚的理由?《三个规定》实施的目的,是要让司法官大胆办案,有人干预办案的话有法律和组织为你撑腰。但在实践中,在有些地方,"审批制"又有回潮现象,已经下放的权力又有要收回去的迹象,亦或者反复督查、动辄通报。这一方面可能是放权以来确实有局部司法官肆意使用权力,任意不捕不诉、量刑畸轻畸重,导致司法不公出现,因此上级决定要对司法权力加以限制。但另一方面,是对司法官疑虑有加而信任缺乏。我认为,充分的信任是《三个规定》落实的前提。在权力下放的过程中,总能看到上级的顾虑,顾虑会不会导致权力滥用?会不会导致司法活动失控?因此总是想方设法加以制约。权力应当得到监管,但是监管不等于束缚手脚。当司法官对案件的裁量没有最终决定权的时候,势必会使得他们更多考虑的是如果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记录、登记,对自身前途会是什么影响,而不是法律规定,更不会考虑社会效果——这也是人之常情。

  更进一步说,权力下放一定会导致权力滥用吗?我看未必。权力下放并不是放任不管,而是精兵简政的需要,是小政府、大社会的需要,也是司法责任制的应有之义——没有实质权力,为何责任终

  身?权力下放后,对上级的监管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对阳光司法提出更高要求,也对司法官本身的职业道德和能力提出更高要求。权力下放过程中的顾虑,与其说是对权力的疑心,不如说是有些地方,有些领导干部对失去权力的恐惧,对监管能力缺乏的无奈,而这才是我们真正需要克服的。大胆放权给司法官,用人不疑,疑人不用,同时加大外部监督,如人大监督、群众监督等等,提升上级监管能力,促使司法活动在阳光下进行,在司法官履职时给予更多的关爱和鼓励。

  3.对记录者的保护机制还有待完善

  追责问责,是对司法权力的强有力监督,是对司法腐败的有效震慑。而保护机制,更是对司法官独立办案,不受外界干预的有效保障。《三个规定》里对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办案等行为如何惩办有详细的规定,对不严格进行登记、记录的司法官,也有惩办举措,但对如实记录、登记者的保护,仅仅用一条加以规定。缺乏保护机制的规定,在实践中势必会大打折扣。

  绝大局部的司法官就是你我身边的普通人,有家庭,有亲人,有生活上方方面面的压力,有对荣誉和升迁的向往,当然更有对被处分和被冷落的顾虑。因此在规定当中,要不断完善保护机制,表达出对敢于说真话,敢于坚持原那么的司法官是有保障的,是有相应鼓励措施的,只有这样才能让司法责任制真正贯彻到底,才能促使司法官心无旁骛地行使司法权,使《三个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篇六:违反司法三个规定的认识

  

  对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认识及落实情况

  随着我国社会的快速发展,司法系统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但同时,司法干预也愈发普遍。为了加强司法独立性,保障司法公正性,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对防止干预司法的规定。本文将从三个方面进行阐述,即对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认识、落实情况以及有待完善的地方。

  一、对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认识

  对于防止干预司法的三个规定,我们应该认识到它们的重要性。这三个规定包括:

  1、不得干预司法活动的规定。这是防止司法被上级单位、领导干部或者其他利益集团介入的第一道防线。这一规定从法律上保障了法官的独立,使其有更足够的空间来进行公正的司法活动。

  2、不得干预司法人员权力运行的规定。这是进一步规范干预司法行为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司法人员可能会受到一些外部干扰,这一规定的出台,增强了公职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保障司法人员的独立性。

  3、禁止对司法活动作出不当干涉的规定。这一规定明确了不当干涉的概念,便于对干涉行为进行判断。同时也规定了对干涉行为的处罚措施,为司法独立提供了更有力的保障。

  二、落实情况

  在实施上述三个规定的过程中,需要广大司法工作者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在实践中,我国司法部门也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对防止干预司法的规定的落实,具体如下:

  1、建立监督体系。司法部门和相关部门建立监督体系,对不当干扰的行为以及涉警案件中的滥用警权现象进行监督,加强对司法权力的管理和监督。

  2、加强宣传和教育。司法部门在员工培训和公众宣传中,加大对防止干预司法的三项规定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知晓防止干预司法的重要性,以尽力将干涉行为减至最少。

  3、建立投诉渠道。为受到干涉行为的司法人员和群众提供有效的投诉渠道,让他们可以及时反映不当干涉的情况,使得法官和检察官更加有信心地执行公正司法。

  三、有待完善的地方

  虽然我国对防止干预司法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和政策,但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和问题,需要继续完善,具体如下:

  1、完善监督机制。司法部门应建立更加健全的监督机制,将对干涉行为的监管覆盖到更广泛的领域,以免一些暴力犯罪行为的成功侵害司法的权威。

  2、提高纪委工作专业化水平。在有些地方,对干涉行为的认定标准不统一,受到考量或其他原因会出现不当干涉,加

  强纪审机制的专业化能力,让干涉行为得到更好的审查和处理。

  3、加强法治宣传。加强对法律的宣传和普及,让更多的人知道什么是不当干涉、如何防止权力滥用、如何维护司法公正性,提高公众素养,为干涉行为的杜绝夯实土壤。

  总体来说,对防止司法干涉的三个规定提供了更加全面的防护模式,这种模式在实践中也逐渐得到加强,但也需要大家共同努力,不断加以完善,才能达到实质性的效果,让司法活动真正回归公正、独立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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