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照检查表(4篇)

来源:对照材料 发布时间:2024-09-05 13:36:01 点击:

篇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照检查表

  

  附件1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各级工信主管部门对照检查表

  督查内容及完成情况

  监管行业领域检查情况

  推进双重

  机制情况

  强化安全

  生产应急

  □是否指导属地监管行业领域企业单位开展应急演练。

  管理工作

  情

  况

  大检查专项

  □是否逐级成立本级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组实施专项督查;□是否制定专项督查方案;□是否制定专检查相关文件、总结等资料。

  检查相关文件、总结资料。

  □是否学习传达11月25日、27日国家和省安全生产紧急视频会议精神;□是否逐级制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是否按照方案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整治;□监管行业领域检查记录是否完整。

  □属地有民爆生产、销售企业的各级工信主管部门是否制定落实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机检查相关文件资料。

  制。

  督查方式

  检查相关文件资料、整治方案、检查记录等。

  督查情况

  事故及整改措施落实责任追究情况

  项督查表;□是否形成督查总结报告;□属地监管行业领域企业单位是否建立隐患台账。

  □是否存在隐患问题整改不落实的问题。

  检查有关文件资料。

  注:表格中检查事项完成情况为完成的在该项前的□中划√,完成情况为未完成的在该项前的□中划×

篇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照检查表

  

  2021年新《安全生产法》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照检查表

  序号

  法条

  第四条

  第四条

  第四条

  第四条

  第四条

  第四条

  第四条

  第七条

  职责

  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

  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备注

  第七条

  第十一条

  11第十五条

  12第二十二条

  13第二十二条

  14第二十四条

  15第二十四条

  16第二十六条

  1第二十六条

  11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2第二十七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

  21第二十八条

  22第二十八条

  23第二十八条

  24第二十八条

  25第二十八条

  26第二十九条

  2第三十条

  2第三十一条

  2第三十二条

  3第三十三条

  31第三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

  32第三十四条

  33第三十五条

  34第三十六条

  35第三十六条

  36第三十六条

  3第三十六条

  3第三十七条

  3第三十八条

  4第三十九条

  41第四十条

  42第四十条

  4344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

  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45第四十一条

  46第四十二条

  4第四十二条

  4第四十三条

  4第四十四条

  5第四十四条

  51第四十五条

  52第四十六条

  53第四十六条

  54第四十六条

  55第四十八条

  56第四十九条

  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5第四十九条

  5第四十九条

  5第五十条

  6第五十一条

  61第五十一条

  62第五十二条

  63第五十二条

  64第五十四条

  65第五十五条

  66第五十六条

  6第六十条

  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6第六十六条

  6第六十八条

  7第七十条

  71第八十一条

  72第八十二条

  73第八十二条

  74第八十三条

篇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照检查表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两个清单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照检查表怎么写?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专职整治对照检查表,应当按照你们的具体情况进行。

  2、什么是安全监管权力和责任"两张清单

  研究建立质量安全监管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实施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组织开展提升农民工职业技能活动,支持企业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回新材料,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企业严格落实质量首负责答任制,全面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

  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两个清单相关的资料

篇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照检查表

  

  XX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专项整治”重点内容自查表

  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事项

  对照检查要求

  (25分)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计划情况

  认定方法

  查阅安全培训管理制度,5分);年度安全生产培训计划,每年5分

  自查得分

  现场审核

  (25分)按计划实施培训、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查阅计划实施台账,无台账的扣25分,台账不培训情况

  全的酌情扣分。

  培训管理(100分)

  (25分)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检查特种作业人员证,无证上岗一人扣10分。

  (25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检查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合格证照规定经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书,无证一人扣20分。

  理能力考核合格的情况。

  检查人员签名

  所在单位、职务

  签名时间

  备注:1.现场XX:现场查看、查阅佐证资料。

  2.对得分90以下的,发整改函,对整改情况再复核。

  3.5月5日前自查表连同自查自改报告一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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